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香港人逾期停留怎麼辦?

近年香港掀起一股台灣熱~
甚至有https://www.facebook.com/EvacuationToTaiwan  撤退到台灣的粉絲團

而在台灣的香港人最可怕的事就是逾期未出境!!!

本人另一半剛好是個港仔,  剛好剛經歷過逾期停留的一連串心路歷程

中間也走了一些冤枉路~聽了也嘗試一些錯誤的訊息,

整理出來解決方法給一樣粗心大意的港澳人士

2013年11月23日!!   健忘的我記的非常清楚~~~  因為這是一連串起起伏伏的開始.....

這一天一如往常的要回香港一趟

一般純正香港人(就是雙親皆為香港人) 的一般人士, 沒有公司聘請 , 沒有特殊身分, 
進來台灣拿的簽證叫做 [短期停留] , 也就是所謂觀光簽證.
這個簽證一次只發三個月,得延期一次
也就是港人進來台灣後滿三個月[必須] 去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延期, 
一樣是三個月, 但只有一次, 所以持短期停留簽證的港澳人士最長只能在台灣停留六個月,
就必須出境, 你愛去哪隨便你~~

一如往常的時間到了港仔要回香港......
心裡已經做好他回去五天我要放五天假的爽快準備.....
在睡夢中卻接到從機場打來的電話......
說他...  簽證過期......!!!
本來還想說沒什麼大不了~~~  補辦就好
真是太天真了........
忘記去辦延期懲罰就是----> 管制一年入境台灣!!!!

真是天打雷劈~~~~

一年耶~~一年耶~~~!!!
馬上google相關文章....   卻沒有可靠消息....  看到的回覆都是叫你就認命吧.....

當時港仔在機場移民署服務站的程序是...做筆錄   當場補辦出境許可, 
把入境許可當場沒收
如果要再進來, 麻煩回香港重新申請
等待的時候機場移民署的阿嬸竟然跑來跟他說, [喔~你沒超過90天 不用管制一年]
這下整個放心~
於是港仔回香港後, 還照原本計畫的屎給就晃了兩天才去金鐘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舊稱:中華旅行社)四樓重新申請入境台灣,
 香港辦事人員說法是他們只負責送件,審核你是否准許入境是台北移民署,但你可以試著去求情

這句話燃起我們無限的希望~~~

但...   求情要怎麼求?  打去台北移民署都說還沒有收到案件, 也就是說連承辦人員都不知道是誰?  聽了你的狀況後也只會說: [逾期就是管制入境!!] 這種令人氣餒的話...

po FB後引起關切----> 有人說科技拉遠距離,我卻覺得適度使用反倒可彌補平時的疏於聯繫

有長輩建議我找立委, 而我前前後後共找了三位立委~ 有藍有綠~ 有一般陳情有親友拜託

但!! 說真的~~ 再怎麼願意為民服務的立委.....也沒有人願意幫你扛一個關說的罪名

以這個狀況他們最大限度可以幫到你的......   就是打電話去問移民署....

然後確認這個案件的確是判定管制一年......

那幾天每天睡醒第一件事就是打電話問消息 跟立委辦公室的人員約時間
去高雄市移民署服務站問有何解決辦法......   
每次都是以淚洗面走出來..............................

最後我在移民署的網站上寫了[署長信箱]

因為也不知道處理這個署長信箱的人是誰~~ 所以內容是寫希望提供一個求情管道

結果這封文情並茂的留言~~~  得到了回應!!!

再經過兩個星期的閉門羹後, 接到移民署的來電真是一大激勵!!
在此感謝台北移民署服務站的徐小姐熱心溫馨的協助

從我自己在密密麻麻的移民署法規跟徐小姐提供的協助中整理以下重點:

(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57627號令訂定發布,自即日生效。 )參考的是這個日期更新後的法規

1.確認你是否符合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

逾期停留屬於第四項:
(四)曾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十日以上,未滿一年,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一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逾期停留一年以上,未滿二年,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二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二年;逾期停留二年以上,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三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
         翻譯:曾經許可入境台灣但你預期超過10天未滿一年就是管制一年不給你入台,逾期一年未滿二年就管制二年~~以此類推

解套方法:
很簡單~ 申請停留被拒絕是吧~~那我們換個名義~~  申請居留!!!

(七)曾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三十日以上,未滿一年,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一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逾期停留一年以上,未滿二年,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二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二年;逾期停留二年以上,其已入境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境之日起算三年;未入境者,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年。
是不是跟上面很像?! 鬼打牆嗎?  請看清楚每一個字

翻譯: 如果你逾期超過10天 但不滿30天   恭喜! 你還有這一招可以用
但如果超過30天~~~   那就真的BYEBYE~~~   一年後再見了

至於當初機場的移民署阿嬸說的90天~~~是怎麼回事??

由於港澳已回歸中國大陸~~ 所以屬於敏感範圍內
90天可逾期的彈性是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而且就算超過~~ 也是罰款幾千元了事
差別非常大!!
親愛的港澳居民如果逾期你自願掏錢出來他們也不會理你的..........

接下來~
就是申請居留的手續了
首先看看是否有符合這裡的條件

香港澳門永久居民申請居留(依親、工作、投資或專業移民)
申請資格
相關證明文件舉例
備 註
有直系血親(HF151)或養父母(HF189)或 配偶(HF152)或兄弟姊妹(HF153)或配偶之父母(HF154)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1. 臺灣地區親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2. 養父或養母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已辦妥收養登記並存續2年)。
  3.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55)。
匯入等值新臺幣五百萬以上,並存款滿一年,附有外匯銀行證明者(HF164)
  1. 國外、香港或澳門或臺灣地區銀行出具之匯款證明。
  2. 臺灣地區銀行存款滿一年之證明。
  3.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65)。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HF162)
  1.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及實行投資,並經審定之證明文件。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有關投資項目及審核處理辦法,請瀏覽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頁 之投資法規。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63)。
※投資項目不包括購買房地產。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後,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HF169)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
  2. 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之證明文件(例如稅務局薪俸稅課稅年度入息證明)。
  3.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0)。
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HF173)
  1. 政府機關或公私大專院校聘書或證明書。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4)。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HF158)
  1. 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59)。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HF160)
  1. 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衛生署、新聞局、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61)。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HF166)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67)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確認出具證明者(HF156)
  1. 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57)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HF175)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6)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HF177)
  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8)
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HF179)
  1.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2.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80)

如果你沒有五百萬台幣, 也對國家沒有什麼特殊貢獻
上面寫的都是廢話,
但還有一點, 是移民署小姐告訴我的方法, 基本上我們的狀況只有兩條路
第一就是結婚, 也就符合了以上表格的第一項
第二就是找一家  [經勞委會認可的公司] 發一張聘僱合約給你, (上述表格似乎沒有這一點)
 聽起來很容易
但這所謂勞委會認可的公司,我記得當時download的資料是寫,
登記不滿一年者,須有五百萬資本額
登記滿一年者,  須有50萬營業額
因為事過境遷資料就丟掉了~~ 有興趣的可以致電勞委會或上官網找相關法令

沒來由的要去哪裡找這樣大的公司幫我們發張約聘合約呢?!!

於是   結婚就變成為一的辦法

遇到這狀況的港台情侶們~~  這個時機就是讓你們好好思考對方是否就是你人生中那個對的人

而結婚.....    接下來的手續也是有點麻煩

感謝網友寫的這篇  香港人和台灣人結婚並在台定居攻略  對我幫助非常大
但因為港仔人在香港, 跟她的情況有些不同, 有些事情順序也不太一樣

簡單來說就是
1.要先在香港的婚姻登記處預約
2.買機票飛過去結婚,
3.接著將結婚證書送去驗證(國外的文件都要經過驗證才在台灣視為有效)
等待的時間可以在香港觀光一下~~放鬆心情
4.接著拿驗證後的結婚證書回到台灣的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
放心, 一個人就可以辦, 也不需要證人, 因為這個步驟並不是辦理結婚,而是[告知]台灣的戶政你跟一個外籍人士在國外結婚了, 請戶政人員重辦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上面會記錄你幾月幾號跟香港籍人士某某某結婚這樣, 接著將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寄or 掃描或拍照E-Mail 過去香港(請確認影本是否可用), 讓他拿這文件以依親居留名義辦理入境, done!!

要注意的是,辦依親居留, 除了戶口名簿 (要不要身分證影本我忘了) 還有其他文件, 例如良民證及健康檢查, 這個是結婚前就可以先去辦的, 因為香港的健康檢查要等超久!!!  還有指定醫院!!


因為是隔一年多才發文, 結婚程序這部分比較草率.....
不過很容易GOOGLE的,  港台情人們~ 加油!!!


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有關申請香港無犯罪紀錄證明書(未滿20歲者免附),請先前來本處(力寶中心第1座4樓詢問處) 申請推薦函,再持函到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4樓「無犯罪紀錄證明書辦事處」申請良民證。
文件驗證: 
所檢附之香港地區製作文件,例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須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服務組(力寶中心第1座40樓,電話:2530-1187) 驗證;大陸地區簽發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